司法院。(圖/資料照)
意見書進一步說明,就審查標的的合憲性而言,本案處罰屬逃漏公課的漏費罰,罰鍰以補充保費應扣繳而未扣繳的金額為基準,依義務違反嚴重程度而分以一定倍數計算,具有處罰遞進性與罰責對應關係。
三人強調補充保費制度本身即設有單次扣取上限、起扣下限及弱勢豁免等多重內在限制,從而罰鍰金額也有制度性實質上限,絕非處罰無上限,難認可能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的結果。
三名大法官以本件原因案件為例說明,扣費義務人未依限補繳3萬1000元補充保費,而遭處3倍罰鍰9萬3000元,處罰客觀上也難有顯然過苛的情形。三人從憲法審查方法論的角度指出,歷來大法官解釋以「個案處罰顯然過苛」、「情輕法重」為由宣告法律違憲者,均是立基於具體案件或可清楚界定的適用型別,而非僅憑抽象推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