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一、一審法院判無罪
《刑法》毀損罪的成立必須要有主觀的毀損他人馬桶、水管的犯意。
一般來說,也不乏聽到有人將衛生紙(棉)、少量廚餘等這些非排泄物丟置馬桶,因此不能因為小林將非排泄物棄置馬桶,就說有毀損的故意;再者,房客小林與房東的租約長達一年,也如期繳納租金與押金,實在沒有必要在入住的第一個月,就冒著押金沒收、搬家找房的風險,進而故意毀損馬桶,而且四樓B室的馬桶是小林一人使用,馬桶毀損對他來說也有相當的使用困擾,在沒有其他的積極證據可以證明小林有毀損故意之下,難以認定小林主觀上有毀損故意,所以判小林《刑法》毀損罪無罪。
二、二審翻轉判小林有罪
二審法院以「小林具備有建築規劃設計專業經驗」,應具有合理使用馬桶的專業知識而判有罪。
原因在於小林應該知道往馬桶裡面丟泡麵、果核、果皮、菜葉、茶葉包、保險套等物並不符合馬桶的設計用途,而小林從入住以來,房東對他有多次騷擾行為,曾有反應要退租,要求房東返還押租金,但房東不理,才故意丟廢棄物,讓馬桶不堪使用藉此解約,認為有主觀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