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桃園地院認為林男侵A男1次、侵B男12次,共判刑4年6月;高院二審認定B男知道林男是男人,屬合意性,改判無罪,僅將侵A男1次部分改判林男3年6月徒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又逆轉,改判5年6月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