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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當戶)借款以後必須按照期限贖當,古代典當一般按月計利,晚贖一兩天也要按照一月利息。如果到一定時期無力贖當,就成了死當,抵押的物品便歸當鋪所有。當鋪可以繼續享有對典物的使用和收益權,還有自由處分物品的權力。
這樣,一些當鋪也從事買賣活動。比如聚豐當的一則廣告有:「本當自出售:細毛皮貨、鐘錶字畫、珠寶古玩、綢緞呢絨、四時衣服,便宜非常」。
當時當鋪收押的物品種類繁多,可以分為動產和不動產。金銀玉器、古玩字畫、家具桌椅、銅錫器皿、珠翠銀器、白貂坐褥等,窮苦百姓也可以用糧食、棉襖、農具等做抵押品,幾乎無所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