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14年12月23日至115年3月22日,經核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於114年3月23日至115年3月22日,經核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12月23日至115年3月22日就業日數未超過30日者。
於114年3月23日至115年3月22日,經核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3月23日至115年3月22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於115年2月3日至115年3月22日非自願離職,並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且於115年4月21日以前經核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須具有正式學籍。
為提升勞工朋友就業率,勞工局除了加強辦理就業媒合服務外,也提供各項就業輔導及補助訊息,希望協助失業者減輕其子女的學費負擔,不致影響下一代的求學之路,民眾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洽詢07-8124613轉134勞工局王先生,亦可電洽勞動部免付費服務電話: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