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法官審酌一切情狀後,認為彭男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漠視公權力執行,更危及執勤員警生命、身體安全,態度避重就輕,加上尚未與4人和解,依毀損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殺人未遂處7年,傷害處9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期7年5月,全案可上訴。
◎拒絕家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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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