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入住依法設立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 (除安養床外)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