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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判定,許某花長期對共同生活的三名未成年家庭成員經常性地實施折磨、摧殘,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連續多日摧殘琪琪,在明知手腳被綁並關在廁所17天的被害人身體虛弱,隨時有生命危險,仍多次指使對琪琪的頭部重擊,並自己動手毆打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人罪。
被告人劉某作為許某花配偶、被害人監護人,明知許某花長期殘忍虐待三名未成年人,不加以制止,還向許某花提供瀉藥,支持其虐待被害人,其行為亦構成虐待罪,系共同犯罪;明知許某花體罰被害人,還接受許某花指使故意傷害琪琪身體,並放縱致其死亡,其行為還構成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