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法院審理後發現,根據兩家被告的合約規定,播放大螢幕應是婚慶公司的責任。
但婚慶公司因覺得「這單價格低廉」(現場布置、司儀、化妝、攝像、調音師等共計58999 --約台幣26.6萬),只派了一名工作人員前往現場。
事發時,這名工作人員還在外場忙碌,導致兩家公司銜接出現失誤,最終釀成了不雅照被放出的嚴重後果。
因此,法院判決兩被告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各自以書面形式向原告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約台幣5.5萬)、律師費8000元(約台幣3.6萬)。
之後,婚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但又很快撤銷了上訴。
婚禮是許多人一生只有一次大的大事....真的太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