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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年十月廿六日浙江衢州段:"令顧仆覓舟,而行李為騎夫攜去。"
此次徵調未載明是否付費,但據《明實錄》崇禎三年三月戶部奏議:"浙省驛遞每馬日給銀八分,每夫日給銀五分",可知理論上應支付費用。
1637年二月十一日湖南衡州段記載尤為詳細:"是早令顧仆覓夫,而此中驛被官府封占,無夫可雇。遍覓之,得趙姓者,其妻女代輿。"
此處首次出現"妻女代輿"記載,對應《明史紀事本末·卷七十二》所述崇禎裁驛政策:"各州縣額設工食,官吏乾沒,民多逃徙",印證驛站逃役導致家屬頂替現象。